法律分析:
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