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主旨是合同诈骗罪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根据《刑法》,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占主导地位并参与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部分犯罪活动。在合同诈骗罪中,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指示犯罪目标等的人可被认定为从犯。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是否分主犯和从犯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则是可以分主犯和从犯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合同诈骗怎么认定主犯从犯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主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主导地位的人,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或者提供帮助的人。主犯与从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主犯通常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可能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因此,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具体的参与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主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主导地位的人,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或者提供帮助的人。主犯与从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主犯通常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可能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因此,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具体的参与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