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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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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责任,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由公司所在地人民管辖,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的界定可能引发管辖异议和取证难度。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管辖地,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可作为管辖地,非主要办事机构需移送至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法律分析

一、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受让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

二、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如何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一般是由公司所在地人民管辖的。

(一)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二)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三)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由公司所在地人民管辖。在确定管辖权时,主要办事机构和登记地是重要因素,但也可能出现管辖异议。综上所述,对于股权转让和股东出资纠纷,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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