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游戏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答辩状(3篇)

行政答辩状(3篇)

来源:999游戏网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年8月5日

行政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

  关于原告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