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供他人,并且获利8万的,属于开设罪情节严重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二、开设赌场罪常见情形
1、现实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网络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8、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